2007年2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钢琴弹出“短信骚扰”不谐音
何春中

  福建的李先生为了让女儿能有一个安静的学习环境准备高考,用手机发短信方式提醒楼上的女音乐教师做家教不要影响邻居。但因双方各执己见,出现过激言辞,互发了一些伤害对方的短信语句,并为此打起了官司。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短信骚扰”案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争端
  原告李先生诉称,他与第三人张女士的丈夫是同事,且楼上楼下相邻多年,从无过节。张女士系宁德某中学音乐教师,利用业余时间办家教,弹钢琴、练声乐。几年来,他们家一直对此表示理解。
  2006年恰逢原告女儿高考之年,为了不影响女儿复习,原告及女儿试图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与张女士交流,结果遭到拒绝,双方言辞激烈。
  2006年8月底,张女士到蕉北派出所报案。9月11日,被告蕉城公安分局在未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也未给原告陈述和申辩的机会,就对原告处以3日行政拘留。
  李先生不服,于当日向宁德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然而,宁德市公安局于2006年9月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被告蕉城公安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为此,李先生将蕉城公安分局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蕉城公安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由于张女士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院通知张女士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处罚
  李先生说,他用商量的口气给张女士发了短信,却遭到张女士的谩骂,于是也发了一些过激的短信,但他认为双方都有责任,不应只处罚一方。
  2006年9月1日,张女士查到李先生女儿实名登记的小灵通电话后,向派出所报案,声称邻居对其进行“短信骚扰”。9月8日上午,民警传唤李先生女儿做笔录。“由于当天必须赶到高校报名注册,无暇进行充分的辩解和陈述,为了息事宁人,保护女儿,我主动承担了全部责任,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表示今后友好相处,不以任何方式干扰对方生活。但是,9月11日,蕉城公安分局却对我女儿处以500元罚款,对我则处以行政拘留3天。”李先生激动地说。他立即要求行政复议,拘留没有执行。
  被告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辩称,接到张女士报案后,经调查发现,2006年3月13日至5月,李先生多次用手机向住其楼上302室的音乐老师张女士的手机发送信息干扰其正常生活。蕉城分局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对李先生作出了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人张女士认为,李先生的短信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公安机关对原告作出处罚决定是正确的,要求法院予以维持。

  判决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蕉城区公安分局认定李先生的行为构成了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后果,没有事实根据,而且程序违法。
  法院认为,蕉城区公安分局没有对发送信息情况进行全面调查。蕉城公安分局没有对原告李先生与第三人张女士之间互发信息情况作出认定,只是认定了原告李先生向第三人张女士发送信息的情况,而没有对张女士发送给原告李先生信息的情况进行认定,也没有对发送信息的起因进行认定。从案件情况看,李先生向张女士发信息事出有因,不属于无端发送骚扰信息。
  法院同时认为,蕉城公安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主要理由是:被告作出处罚决定后,在原告李先生要求陈述和申辩时,被告蕉城公安分局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第32条规定允许原告李先生申诉,李先生于2006年9月11日11时10分在告知笔录上签名要求陈述和申辩,蕉城公安分局于2006年9月11日12时22分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其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程序违法。法院遂判决撤销处罚决定。
                                  
  后记:
  官司打成这样,估计这两家的邻居情义也算是到头了,以后两家人在一个楼里生活,抬头不见低头见的,免不了心里不舒服。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有一个良好的邻里关系,生活里就会多很多快乐,反之,生活就会憋气了。
  所以说,日常生活中,说话、做事都要考虑左邻右舍的利益;邻居之间相处要谦让、互谅;邻居有了困难要热情帮助;相互间有了纠纷要及时沟通,这样才有益于邻里和睦、社会和谐。